台男子夜市上用竹签刺多名女性臀部
岁在乙巳,孟春之月,二十七日之前一夕,台湾桃园中坜区夜市,忽生祸端。一男子手持竹签,无端袭击游人,专刺女子臀股,众皆惶恐,呼救之声四起。
闻讯而至之巡捕,迅疾展开侦缉,及至次日,乃一月之二十五,终将嫌犯擒获,押归署中问询。经查,此男子乃身有残疾之人,故而后转交当地社会局处置。
此事一出,举世瞩目,皆议公共场所之安防,及身残之人犯法之应对。网民纷纷发言,或言此乃对公序良俗之挑衅,无论何由,伤人皆应严惩;或言身残非护身符,受害者之痛楚何解?社会局当担责明示。
至于身残之人犯法,律法之中有无别论?实则,诸国律例,身残非免责之由。然量刑之时,或以其身体状况、心智之态为考量,稍减其刑。
如华夏《刑法》第十八条所载,疯癫之人在不识不控之时为恶,经法定之鉴,可免其罪;然若其识控之力未尽失,则可轻减其罚。故身残之人,虽或有生理之限,影响其行,然行恶之时,亦须担其责,只不过量刑之际,或有宽宥之议。
是为此事,录于史册,以警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