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年终奖发半扇羊赔了1件羽绒服
江苏连云港之地,有一商贾之司,岁末之际,赐其员工以年终之赏。岳氏女,司中一员也,得半羊之躯及千钱之赐,心甚悦之,遂设宴以庆。
宴中,岳氏兴之所至,未暇环顾四周。司内一墙,有警示之语:“余乃火墙,炽热无比,慎勿倚靠。”然岳氏未睹此语,欢愉之间,不觉其新置羽绒服,价值千四,仅着一月有余,渐近火源。
须臾,羽绒之服为火所灼,焦黑一片。岳氏见状,心痛不已,悔之晚矣。
此事传出,众议纷纷。有云:“此乃乐极生悲之例也。司赐年赏,本为善举,然一时疏忽,致新衣毁矣。物质之失,心痛难抑,心绪之落,更复何言?”亦有戏谑者曰:“此或谓‘因祸得福’乎?司赐肉以滋体,君又获‘瘦身’之衣,羽绒服今得‘减肥’之功矣!然如此显豁之警示,竟视而不见,粗心若此,亦当自省。”
若岳氏欲究司之责,以索其羽绒服之失,法度何依?
按律例言之,非司有过,致人损者(如故意设险或警示不足),个人之行,自当自责。此案之中,墙上警示赫然在目,司已尽预防之责。
故依现有之情,岳氏欲以司之过,索其羽绒服之赔,难矣。
然,若可证司未尽安全告知之务,则情势或有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