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同事抱摔离世 两人获刑
纪元二千二十二年之冬,岁在壬寅,广东乐昌有商贾之司,于年终之际,集其众以庆功宴。宴设于一食肆之中,酒足饭饱之后,众人移步至歌坊,欲续欢娱。
其间,有司员杨某,于高歌之时,因情之所至,起舞翩翩。忽有二同事,戏谑之心起,遂合力抱起杨某,不料此举竟致杨某头朝下仆跌于地,声响震屋。
此意外之祸,致杨某颈椎脱位,脊髓受重创,虽经医者竭力救治,终未能挽回其性命,杨某不幸辞世。
事发之后,涉事之二同事,各向杨某之亲属赔付纹银万两,以表歉意。然地方检察之司,仍以过失致人死亡之罪,将此二人提起公诉。
法庭审之,以为二人应能预见其行为之潜在危险,然因疏忽大意,致杨某罹难。故其行为,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一审遂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人不服此判,遂上诉。至次年之冬,GD省韶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事传出,舆论哗然。有网友叹曰:“此二同事,何其不负责任!玩笑之间,竟致人死地,何其荒唐!玩闹当有度,今害人害己,皆因失度所致。”
亦有网友责之曰:“此乃无知加无责任心之典范!谁使之然?岂不知此举凶险?今虽悔之晚矣,然对杨某之亲属,纵有万贯家财,亦难补失亲之痛。愿此事能警世,使众人行事之前,皆能三思而后行。”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载,过失致人死亡者,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此案中,二人未能预见其行为之风险,亦未采取防范之策,终致杨某之死。故法院以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一审二审皆维持此判。此乃司法之公断,亦警示世人,行事需谨慎,勿以戏谑之心,酿成大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