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自信之序
法治者,乃国之大器,社稷之基石。自古及今,法治之道,犹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其于国家兴衰、人民安危,关系至重。今欲论法治自信,必先溯其源,探其流,明其理,而后方能坚定信念,矢志不渝。谨以此序,略陈鄙见。
昔者,古人治世,多以法治为本。法治之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至远古。夫法治者,非一朝一夕之功,实乃历代先贤智慧之结晶,民众实践之总结。故论法治自信,当以史为鉴,知古鉴今。
观夫《尚书》,有言:“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此言法治之真谛,非以刑治民,而以法治民,使民知法、守法、畏法,而后无刑也。此即法治自信之初现,古人已深谙其理,明其重要。
及至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法治思想亦随之而兴。法家之祖,商鞅变法,以法治秦,富国强兵,一统六国。此法治之伟力,可见一斑。商鞅之法,虽严酷而有效,然其背后,实乃对法治之坚定信仰,对法治力量之深刻认识。此乃法治自信之体现也。
汉承秦制,法治之道,得以延续。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然儒术之中,亦不乏法治之精神。董仲舒云:“正以为义,邪以为利。义利之分,以法为界。”此言法治与道德之关系,法治定界,道德化人,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此乃法治自信之深化也。
唐宋以来,法治之道,更加完备。唐律疏议,详备至极,为后世之法典楷模。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然其治国,却以法治为本,不以权谋私。此法治自信之彰显也。
至于明清,法治之道,虽有波折,然其精神,未尝稍减。明太祖朱元璋,制《大明律》,惩奸除恶,安邦定国。清圣祖康熙,虽重刑名,然亦深知法治之重要,故能开创康乾盛世。此法治自信之绵延也。
然则,法治自信,非仅古人之专利,今人亦当有此信念。夫法治者,乃现代国家之基石,民主法治之要义。今日之中国,法治之道,日益昌明,法治自信,亦当日益坚定。
法治自信,从何而来?盖源于实践,源于历史,源于文化,源于理论。实践者,法治之根基也。历史者,法治之镜鉴也。文化者,法治之灵魂也。理论者,法治之指南也。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践之中,法治之伟力,无处不在。夫法治者,非空言也,必行之于实践。实践之中,法治之成效,昭然若揭。故法治自信,必源于实践之验证。
历史之中,法治之兴衰,历历在目。夫法治者,非一日之功也,必历经岁月之洗礼。历史之中,法治之成败,经验教训,皆可为今人之借鉴。故法治自信,必源于历史之镜鉴。
文化之中,法治之精神,深植人心。夫法治者,非仅法律条文也,必有其精神内涵。文化之中,法治之精神,如日中天,照耀四方。故法治自信,必源于文化之滋养。
理论之中,法治之真谛,得以揭示。夫法治者,非盲目之行也,必有理论之指导。理论之中,法治之真谛,如拨云见日,豁然开朗。故法治自信,必源于理论之指引。
今之中国,法治之道,日益昌明。然法治自信之树立,非易事也。必当深谙法治之道,明其理,知其要,而后方能坚定信念,矢志不渝。
法治之道,首在立法。法者,治之端也。立法之善,乃法治之基。故立法者,必当深思熟虑,以求其善。立法之善,在于公正、在于科学、在于合理。公正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科学者,法律之制,必合规律;合理者,法律之设,必合人情。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之道,次在执法。执法者,法之行者也。执法之严,乃法治之要。故执法者,必当公正无私,以求其严。执法之严,在于公正、在于高效、在于廉洁。公正者,执法无私,不偏不倚;高效者,执法迅速,不拖不延;廉洁者,执法清廉,不贪不腐。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之道,又在司法。司法者,法之裁者也。司法之公,乃法治之魂。故司法者,必当公正无私,以求其公。司法之公,在于公正、在于独立、在于透明。公正者,司法无私,不偏不倚;独立者,司法自主,不受干涉;透明者,司法公开,接受监督。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之道,终在守法。守法者,法之守者也。守法之自觉,乃法治之本。故守法者,必当自觉自愿,以求其守。守法之自觉,在于敬畏、在于自律、在于责任。敬畏者,对法律之敬畏,不敢触犯;自律者,以法律自律,不越雷池;责任者,履行法律之责任,不辞辛劳。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今之中国,法治之道,日益昌明。然法治之路,亦非坦途。必当坚定信念,矢志不渝,方能克难攻坚,取得胜利。坚定法治自信,乃此信念之核心。夫法治自信者,非盲目自信也,必基于实践、历史、文化、理论之深厚底蕴。故当深谙法治之道,明其理,知其要,而后方能坚定信念,矢志不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