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现合租男室友偷拍
有青年女子小言,初涉世事,出仕未久,寓于福田之地。为节费用,乃与人合租于自如所置之宅,男女共室,未知祸福所倚。
时至去年孟冬之末,小言安居其室,忽于浴室之中,见一塑料包裹,外皮缠绕皮圈,内藏圆物,疑似窥器。小言心疑,启而视之,果为偷拍之摄像头也。此物时隐时现,变换位置,小言心生恐惧,日渐深重,终至心神不宁,无法履职,经济损失颇巨,家人闻讯,远道而来,相伴左右。
小言愤而报警,同室一男子遂认其事。官府查实,处以七日拘禁。然小言得回执之时,又闻惊人之事:此男子非初犯也,早有人受其害矣。
昔年季夏之末,有女子小张,亦与此男子合租于自如之宅。小张曾见窗台瓷砖有蓝光闪烁,细察之,乃藏于一次性皮筋盒中之偷拍设备也。彼时,此男子已被官府处以五日拘禁,未料数月之后,竟再施故伎。
小言因是质疑自如平台:明知此人有前科,犹使之居于此宅,是否处置失当?自如则答,唯可免费退租或易室,他无以为。
小言曰:“自如明知此人于其宅中行偷拍之事,复使之居于此,显为其平台之不作为,致吾复受其害。”
律师黄志明论之曰:“平台既收其费,当负管理之责。若未尽安保之义,则当担其责也。”
律师复诫女子曰:“居家、出行、与异性共室,皆当自护其隐。遇此不法之事,当速报警,固其证,然后采法律之措,维其权,可追行为人之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之责。”
此事虽小,然寓大意焉。世人当以此为鉴,自护其隐,以防不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