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留哥哥毛发让侄子做亲子鉴定
SY市郧西县,有李氏男子,名不详,与其妻王氏,于公元二零零零年育有一子,名曰小李。至二零一八年,夫妻二人因情不和,遂协议分离。约定子小李由王氏抚养,李氏按月给予千钱以资抚养。
时光荏苒,至二零二零年末,李氏不幸遭难,溘然长逝,未留遗言于世。其胞弟李某某,于办理丧事之际,私自取李氏之毛发藏之。及至分配遗产之时,李某某忽生异议,言欲小李与兄做亲子之鉴,若非亲生,则不得承继李氏之遗产。
此事一出,叔侄二人遂起纷争,诉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法官细察案情,知李氏生前未立遗嘱,亦未对小李之继承权设限,更未托弟行亲子鉴定之事。李氏既逝,李某某持其私取之毛发,强求侄子鉴定,此举实乃侵犯了小李之隐私及身份之权。且李某某亦非提出亲子鉴定之适格主体。
据此,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某某之请求,不予亲子鉴定。
法官释法,依《民法典》之规,唯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或成年子女本身,方有确认亲子关系之资格。故李某某无权提出此鉴。且即便无自然血缘之系,若形成拟制血亲,亦可享有继承之权。非婚生子女于继承权上,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等待遇。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之关系,则可依法视为拟制血亲。
此案中,李某某欲以鉴定之法,否定小李与李氏之亲子关系,进而剥夺其继承权,此非法律之逻辑。继承权者,身份权也,其基础在于身份关系,而非血缘之系。
是以,此事终以法律之公正,保小李之权益,昭显世间之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