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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

黎民史首阳集

共 59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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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全裸死在前夫家 现任拒付丧葬费

渝北之地,有讼事起于家庭纷扰,闻于二零二三年孟夏之月十日。事涉一妇王静(化名),其先嫁李浩(化名),后适陈绍林(化名)。静之岳母段惠萍(化名),以绍林不顾其女身后事,遂告于YB区邑之法庭。

昔年八月九日,静与陈绍林婚姻尚存,然静裸毙于李浩之居。浩言,静因夫妻龃龉,夜投浩所,浩纳之。时值炎夏,静体不适,浩负其上七楼。静欲浴,浴后益惫,翌日殁于浩宅。浩报警,法医至,验尸而去其衣,断为猝死,未行剖检,因绍林误以为需费,无力承担。

绍林疑浩与静有私,盖闻静常访浩居。绍林又言,静孕后因染艾滋而堕胎,夫妻由此生隙,疑静之疾由己传,然未得实据。段惠萍反诘,谓绍林暴行致静伤,绍林否认,称仅有过口角,未尝动手。

及至庭审,绍林以静与浩有染及婚前隐疾为由,拒付丧葬之资。法官察之,绍林唯病历在手,余皆口述,无证以佐。经调解,绍林愿担丧葬费五千钱,段惠萍不许。浩念旧情,愿出一万钱以助葬事。终,双方和议,绍林付八千钱,并归静之金戒一枚,段惠萍余诉皆弃。

法官训诫曰:“丧葬之费,虽非律定扶养之义,然乃人情道德之要。夫妻之间,虽有过错,责任可减,不可免也。”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亦论,夫妻存续,有相互扶养之责,类同子女养亲,法定权利义务所在。纵有过,责可轻,不可脱,故夫当担丧葬之费。

此乃世间家庭纷纭之一斑,录以备史。

章节目录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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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90 章
第 91–120 章
第 121–150 章
第 151–18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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