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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

黎民史首阳集

共 59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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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喝马桶水给1万对方真喝了

纪元二千二十三年夏六月,张某与数友相约,共赴胡某宅邸,举杯共酌,品尝烤串,以叙友情。酒过三巡,胡某忽发戏言,谓张某曰:“君若敢饮吾宅厕中水一口,吾当以万钱为赠。”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张某竟无异议,当即取厕水一杯,仰头而尽。胡某见状,虽悔已迟,遂命第三人代为保管之万钱,转付张某,以践前言。

时移世易,三月忽过。胡某思及此事,愈觉不甘,以为戏言岂能当真,遂向张某索还万钱。张某则以约既定,钱已受,拒不归还。胡某无奈,乃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诉至TJ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谓胡、张二人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约定亦出于真心,然酒后打赌,不过宴席间之戏谑,非为达成法律后果之行。且此赌约违背公序良俗,当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胡某为受损方,张某为获益方,张某所得之钱,应予返还。然二人皆有过错,故法院酌情判定,由张某返还胡某五千钱。

此案之承办法官高卓见曰:“胡、张二人之纷争,源于赌约所引发之合同纠纷,此在民法上,名曰射幸合同。射幸合同者,以将来不确定之事件之成败,决定财物之得失也。”射幸合同有四特征:一者,取决于幸运;二者,双方风险不等;三者,非完全等价有偿;四者,须严格守法。

世人常以经济、益智或娱乐为目的,就未确定之事进行交易,如赌、彩票、有奖销售或保险等,皆属射幸合同。然需明言,本案乃因一方已践赌约,而后反悔,提起诉讼。若寻常赌债、赌约,诉至法院,因违背法律、公序良俗,皆为无效,诉求难获支持。

法官复提醒曰:“佳节将至,亲朋相聚,把酒言欢,固为乐事。然凡事有度,玩笑须适。超出公序良俗之玩笑,非但不能增趣,反添烦恼。愿诸君慎之。”

章节目录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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