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男方隐匿了上百万房产
赵氏与李氏,江苏之俪人也,仳离之后,李氏偶从一友人口中闻悉,前夫赵氏于伉俪情深之时,匿用共有之资,托母钱氏之名,购置宅第一所,值银一百三十万两。是宅之资,尽出二人共蓄,李氏闻之,以为赵氏此举,意在隐匿夫妻共财,遂愤而诉诸公堂,请剖分之。
法吏详审此案,察购房银钱之转输时、数及流向,皆明证此宅实为赵氏所购。法庭之上,经法官之劝解,赵、李二人终得和解,赵氏允诺,以宅价之半,付与李氏。
法官又释法云:“《民法典》有载,夫妻之一方,隐匿、移转、变卖、毁损、浪费共有之财,或伪造共有之债,图谋侵夺他方之产者,于离绝、剖分共有之财时,可减其分或不予之分;离绝之后,他方发见此等行为者,亦可诉之公堂,请再剖分共有之财。”斯言也,诚为夫妇间财产纠葛之明镜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