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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民史甲辰获稻集

共 666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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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老金要缴税了?谣言

朝廷颁下延迟退休之令,民间顿起波澜,尤其是关于“退职之人所领养老金是否需缴赋税”之议,沸沸扬扬。诸多自诩为律法之士、人事管理之贤达者,于短视频之域,纷纷解说“养老金赋税之法”,诸如“养老金赋税之始,乃每月五千钱”“领取养老金,需纳三厘之赋”等语,广为流传。此等解读,是否确凿?吾特访诸衙门,以辨真伪。

问曰:退职之人所领基本养老金,是否需纳赋税?

答曰:非也。今,百姓所领之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矣。

据《大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凡依国制所发之安家费、退职金、基本养老金、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皆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曰:有言“养老金赋税之始,乃每月五千钱”,若逾此数,则需纳赋。此言确否?

答曰:谬矣。如上所述,百姓所领之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何谈赋税之始?

自新税法行于戊戌之秋,百姓之综合所得,以年度收入额,减除六万钱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余者方为应纳税所得额。世人所言赋税之始,乃每月五千钱,实指此也。

然退职之人所领基本养老金,无论是否逾五千钱/月,皆不纳赋。

问曰:“领取养老金,需纳三厘之赋”之传,是否属实?

答曰:非也。此三厘之赋,乃针对个人养老金,非基本养老金也。

自壬寅年冬月二十五日,个人养老金之制始行。于缴费之时,百姓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缴之费,以每年一万二千钱为限,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于投资之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收益,暂不征赋。于领取之时,个人所领之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以三厘之税率计赋,所纳之赋,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

百姓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所在商行,代扣代缴其应纳之赋。

问曰:基本养老金与个人养老金,有何异同?

答曰:个人养老金,异于基本养老金,乃朝廷倡导、百姓自愿参与、市场化运营之补充养老之制。

今我大华,已初成“三柱”养老之制。一者,由国家统筹,保障百姓基本养老之基本养老保险,即“第一柱”;二者,由企业与百姓共投、共担之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即“第二柱”;三者,主要由百姓自担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即“第三柱”。基本养老金,属“第一柱”,个人养老金,则属“第三柱”。

章节目录 666

第 1–30 章
第 31–60 章
第 61–91 章
第 92–121 章
第 122–151 章
第 152–181 章
第 182–229 章
第 230–259 章
第 260–289 章
第 290–319 章
第 320–349 章
第 350–379 章
第 380–409 章
第 410–439 章
第 440–469 章
第 471–500 章
第 501–530 章
第 531–56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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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1–65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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