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头戴鲨鱼夹摔倒后成植物人
蜀之成都,有胡公与其爱侣,晚餐毕,共乘电驭以游街巷,享晚风之凉。胡公驾车于前,其侣坐于后,二人笑语盈盈,情意绵绵。不期,其侣戏言于胡,或有惊惧之状,致二人失稳,翻落车下。
胡公虽受轻伤,仅肌肤之损;而其侣则因头戴鲨鱼之夹,摔时后脑触地,骨碎如粉,陷入昏迷,状若植物。虽经良医两次开颅之术,性命得以保全,然至今未醒,令人扼腕。胡公誓言不弃,誓将侍奉左右,盼其复苏之日。其女之家人亲友,亦纷纷录影以励之。此事一出,众议纷纷。有网友叹曰:“此等行径,岂非儿戏乎?驱车而不备安全之具,一朝祸至,终身卧榻。此等不负责任之行,当受世人谴责,愿此事能警世人也!”亦有网友怒斥:“何智之人,驱车而不戴盔?此非独对自己性命之轻忽,亦是对家人之伤害。悔之晚矣,何其令人愤慨!愿此等之事,不复再见。”论及责任,胡公与其侣驱车之时,未施足够之安全措施,如未戴安全之盔,此乃致祸之重要缘由。
自法律之视角观之,若事发之地有律例规定,驱车之时必戴头盔,则胡公作为驭者,未能保己与乘客之安全,或有疏忽之责。然此事亦须视乎地方之律例及事发之详情。胡公并非有意为之,乃意外之祸。故在法律之上,常须察行为人是否有疏忽之责(即是否尽到合理之注意)。若胡公能证其已施当时合理之预防措施,但因不可预见之故而致祸,则其责或可减轻。
此事令人深思,安全之道,不可轻忽。愿世人以此为鉴,慎行慎言,以防不测之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