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庭审结束后,在等待判决的时候,谢也夫得到通泰贸易公司的报告,说证券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一起到公司检查了,把相关账目和银行账户全部查封了,检查人员重点检查的是所有资金流向。谢也夫此时方才全部反应过来,原来彩云中药起诉索赔只是一方面,主要的是想牵出来通泰贸易公司,这也解释了他们为什么会到通泰贸易公司取证。好一招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这计策他谢也夫用得娴熟,怎么让别人给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了。目前看来,有能力策划这些事情的对手方也只有正品会和修合会。在和厦江中药谈判的时候,听说哥舒和秦衡也去了厦江,蒋南奇还专门请他们吃饭。虽然感到意外但确实也是意料之中,谢也夫所谋之事,最大的对手就是正品会和修合会,原本想先扫清外围,再全力对付两会,不想两会也开始出手了,反正是早晚之事,倒是做事情的节奏需要调整了。火烧眉毛先得顾眼前,怎么应对证券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检查呢?哪里有漏洞?哪里是薄弱环节?正品会他们指证的是什么?监管部门如何认定?这些问题马上理顺清楚,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啊。这种对策只能他自己想,境内没有谁知道他的底牌。谢也夫提醒自己不能慌张。经过一个晚上的考虑,他的思路也逐渐清晰起来了,既然主要检查资金的来龙去脉,只能是资金的性质,有什么管制规定方面出了他们怀疑的问题?按照中国法律和资本管制要求,一定是怀疑资金是借贸易渠道进入资本市场了,这是违法的,如果是这样,那一定要安排好几方面的事情,首先是境外淡水基金母基金和境内淡水基金的关系不能有丝毫蛛丝马迹,这是机构上完全断掉;贸易资金涉及的境外买家一定不是投资机构,而是一般医药贸易公司,业务性质属于正常贸易往来;通泰贸易公司境外进入的溢价资金一定在财务账面上确认收入和形成利润,哪怕补税,形成利润后资金性质就变成了自有资金,贸易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也不违法。通泰贸易公司调拨资金给同一控制人的其他公司可以定义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至于自己与通泰贸易公司股东是亲戚关系,不认可存在关联就好,反正自己在通泰贸易公司没有任何决策和签字的痕迹。想完这些关键点,谢也夫开始进行相关安排了。
谢也夫先和淡水基金J国高层通报了情况,然后申请高层一定处理好母基金募集地开曼的相关法律事务,对登记资料申请保护,防止任何资料查阅和调取行为。好在开曼工作流程漫长,目前应该没什么问题。另外中药材境外买方公司性质必须是普通贸易机构,从法律文件和业务数据方面看看有没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和J国高层通完话后,谢也夫又通过安全渠道,找到他在通泰贸易公司的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把他想到的确认收入和利润的办法告诉了他,让他尽快处理。代理人告诉他,公司账务已经被查封了,现在做不了什么补救工作,谢也夫发了脾气,斥责代理人猪脑子,让他在法律方面和公司决策方面想办法,公司股东是不是可以开股东会?董事会不是也可以召开会议吗,都是自己人,日期往前署,先决定财务决算、缴税、分红等一些事情,改变资金性质,想办法在登记部门补充备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怎么做工作补充备案,你自己去想办法,代理人马上应允,表示自己尽全力去办。
杨雨询已经委托本公司的香港机构,设法调取淡水基金在开曼的登记资料,香港机构的律师团队找到了一家中东的投资基金,该基金在淡水基金母基金在开曼募集设立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了母基金。作为LP有权利查阅淡水基金母基金的登记资料。香港机构和中东投资基金合作关系良好,中东投资基金愿意为香港机构调取相关资料,并且已经按照规定渠道提出了申请,但是不同司法管辖地需要流程和法规层面对接,不是很快时间可以拿到的。哥舒和杨雨询都知道对手智商极高,并且熟知世界各地的法律和流程,背后也有强大的团队支撑,她们两人在可预见的层面做了很多准备,第一步先达到断水目的,想把淡水基金连根拔起,揭露背后目的恐怕不能一蹴而就。在指证淡水基金时,将截止那个时点的通泰贸易公司相关资料都一并提供给监管部门,并专门就指证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包括资金来源方企业的性质、贸易项下结汇的资料、境内资金流向、完税及出口退税等等。大家都是资本市场的行家里手,谢也夫能想到的补救措施,哥舒和杨雨询也在指证这些疑点,只是证据不能完全闭环,其余部分就看证券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怎样进行判断了。
证券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检查了通泰贸易公司所有的登记资料、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发现通泰贸易业务种类只是出口中药材,一年多以来,出口金额成倍增长,未见出口其他商品,也未见进口什么商品,外贸出口对方单位也只是J国的一家贸易公司,外方客户单位唯一。在与外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条款,在外方按照储存条件保管情况下,中药材在保质期内发生变质,外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要求出口方给予损失补偿,补偿金原交易金额及加算一倍罚款。这些情况使检查部门对贸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产生怀疑。检查部门约谈了通泰贸易公司的总经理,针对检查结果和他沟通。检查部门指出,无法判定入境的贸易资金的性质,需要通泰贸易补充证明,一方面是补偿条款的约定显示出口商品的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这种附条件成立的条款使贸易行为最终成立产生了不确定性,我们也不能确定资金性质是贸易项下产生的,我们注意到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虽然是补充备案,目前公司法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但这更多是内部决策,对抗不了或许需要赔偿的外部风险,提示公司的是,确认收入和利润,对认定是自有资金有帮助,但是需要补交的税款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对贸易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及证明,包括为什么客户是唯一的,出口价格为什么奇高,合理性不能证明,将被认为资金非法入境。第三方面就是资金在同一控制人不同企业之间往来,尽管有借款协议,但并不改变资金的性质,最终都是汇往淡水基金的账户,最终都是用于投资的用途,而且是投资于中医药企业,属于外资禁止投资的领域。
通泰贸易公司总经理将检查部门约谈情况汇报给了谢也夫,谢也夫觉得问题开始变得严重起来,如果把资金性质变为通泰贸易公司的自有资金,首先需要和境外贸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取消相关赔偿条款,明确对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后,销售行为全部结束,不存在后续或有的赔付情形,此项规定原本是谢也夫预留的,以便于日后收回投资或取得投资收益汇出境外,现在看来成为违法的重要证据。签订补充协议后,还要确认收入和利润,这将面临巨额的税收补缴和惩罚,已经进入境内并投资的资金根本不能退出来,这钱从哪里来?客户唯一和价格奇高这可以从市场行为来解释,虽然勉强一些,但是也不能据此认定资金性质是外资。如果不能确认成为内资,那直接触犯中国的法律,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包括已经投资项目的退出、淡水基金也会被取缔,是否会联系到境外淡水基金的母基金都不确定,这会将J国和谢也夫所有的投资中医药企业的最终目的全部起底出来,而且同样会受到巨额经济惩罚。谢也夫此时领会了正品会手段的高明,以诉讼为发端来调查取证,证据指向性明确,检查部门也极其专业,他必须严肃对待,以前那种自视清高,可以将法律和对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优越感荡然无存。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是兹事体大,还要获得J国高层的同意,不能伤及根本,一定要切断和淡水基金的关系,除资金拆借关系外,其他坚决不能承认。谢也夫和J国高层汇报了自己壮士断腕、舍车保帅的想法,高层对谢也夫严厉批评,认为他规划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差,但是目前的事情是不可逆的,也只能同意,同时严令谢也夫必须达到当初规划这些投资的目的。需要支付的一些惩罚性支出,目前境外不能解决,也没有办法规避中国法律来解决。只有谢也夫在境内自己想办法。
在谢也夫的尽力斡旋和补救之下,通泰贸易公司和境外买方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取消了相应的赔偿条款。对方也就客户的唯一性和买卖价格做出了说明,声明完全是商业行为,没有任何私下安排,除贸易关系外,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通泰贸易公司也进行了内部整改,确认了收入和利润。检查部门根据公司后续提交的补充文件,对通泰贸易公司做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公司以贸易的方式从境外取得资金,目前在财务上体现为自有资金,在法律上还存在模糊之处,其最终确认还应该根据未来一段期间内该部分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加以认定,拆借资金到期应该收回并用于商业方面的用途。超出一定的法律期限,并无任何境外主体对该部分资金主张任何权利,则认定该部分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通泰贸易公司应补缴因其确认收入和利润的应缴纳的税收和滞纳金。虽然企业对商业行为有自主权,但对于显然不符合一般商业常识的业务行为检查部门会跟踪关注,尤其对于唯一客户和价格奇高的贸易行为公司有义务向商务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以便接受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谢也夫接到处理决定后,受到了巨大的打击,自己精心设计的资金跨境流通渠道被彻底堵死,还得想办法怎么样运作这些被关到境内的投资;眼前要解决的是补交税收和滞纳金,这是一笔巨款,怎么筹措得另辟蹊径。还有一件他极不愿意接受的事情,就是不但通泰贸易公司会被政府部门持续关注,淡水基金也进入到了监管部门的视野,未来得更加小心谨慎。谢也夫长叹一声:哎,这次可是亏大了,受伤也很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