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废弃小屋内找到8箱活体眼镜蛇
公元二零二四年,岁在甲辰,十二月十日,未时之际,广西之崇左,边陲重地,寨安边境检查站之卫士,循例巡逻至宁明县寨安乡六才屯。忽有边民疾步来报,言其途经一荒废小屋,闻有蛇行之声与嘶鸣之音,惊恐万分,遂求助于巡逻之卫士。
闻此急讯,卫士们不敢怠慢,即刻驱车前往探察。至现场,但见草木丛生,隐约有异物藏匿。细寻之下,于草丛深处发现八只巨木箱,启箱观之,箱内竟满囤活体大蛇,蜿蜒盘踞,数目惊人。
卫士逐一清点,共计眼镜蛇四十一条,总重达一百九十六点五公斤,其身躯之长,或逾三丈,或短亦逾尺余,皆粗壮有力,令人心悸。
随即,卫士邀宁明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之专家共赴现场,辨识之下,确认此批大蛇皆为有毒之眼镜蛇,乃国家所列“三有”保护动物,益于自然,价值不菲,科研亦重。
鉴于眼镜蛇携毒,于民构成威胁,卫士们当即采取措施,确保周遭百姓安危,并将此批毒蛇妥善移送至野生动物保护站,以待后续处置。
此事传出,网民哗然,有言非法捕猎、贩运野生动物之行径,实乃可恶至极,既伤生态之平衡,又危及公共安全。亦有呼吁,严惩肇事者,强化监管,以防此类事件再现。
论及法律制裁,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及其制品者,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眼镜蛇非一级保护动物,然以其“三有”之身,亦受法律庇护。故,涉案之人,若查证属实,必遭严惩,以儆效尤。
此事记之,以警世人,保护生态,人人有责,违法乱纪,必遭天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