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万买房入住后发现是凶宅 法院判了
岭南清远之佛冈,有房屋买卖一事,颇引世人关注。
昔者,公元二零二二年之初,有买家以市之常价,八十八万金,购得卖家之宅。同年之秋,买家迁居于此,安居乐业,未有所疑。
然至次年之末,即公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买家偶从邻人口中闻得一事:卖家之前妻,曾于斯宅内服毒自尽。买家闻言大惊,遂向卖家探其详,方知前妻之死,实为二零一八年之事。闻此噩耗,买家及家人皆心生恐惧,夜不能寐,终至医院诊之,确为睡眠障碍。于是,买家携家眷离此宅,数度与卖家商议退房之事,然卖家固辞不允。
买家无奈,遂诉诸佛冈之法庭,请求废此房屋买卖之约,索回购房之金,并求赔偿损失。法庭受之,详审此案。
卖家辩称,前妻之死,当时已报官,官差与医者皆至现场处置,此事人尽皆知,非故意隐瞒。然卖家不能举证,于交易之时,曾主动告之买家。法庭以为,前妻之非正常死亡,足以动摇买家购房之决心,卖家未主动告知,有违诚信之道。买家于不知情中,以常价购得此宅,卖家之行,实为欺诈。
于是,法庭判之:撤销房屋买卖之约,卖家退还全额购房之金,并赔偿买家购房时之费用。卖家不服,上诉至清远之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事传之四海,皆叹房屋买卖,乃人生大事,卖家当如实告知房屋之详情,特别是影响合同成立或条件之信息,此乃诚信之人应尽之义。而此案中,卖家明知宅中有非正常死亡之事,却故意隐瞒,买家购得后,因卖家之欺瞒,及世俗观念之影响,心生不适。故卖家之行,实为欺诈,买家有权废此交易。此文之所载,以警世人。
2024年12月24日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下市直街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