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上海一套房挂女儿名下后反悔
王氏夫妇有女名琳,自幼聪慧,深得双亲宠爱。及琳十岁之年,王氏夫妇于上海徐汇斥资百二十万钱,购得一宅,欲以为琳日后安居之所。虑及琳求学之便,遂将宅邸权属记于琳与夫妇三人名下。
然此宅实则琳兄嫂所居,后兄嫂归乡,宅遂出租,租金由王氏夫妇收取,转交嫂手。岁月如梭,转瞬琳已弱冠,而家庭风云突变,琳与父母之情骤恶,琳遂离家,拒父母之召。
是时,王氏夫妇告琳曰:“此宅实乃汝兄嫂所有,当年购房之资,皆出于兄嫂之手,贷款亦由彼等偿还。唯彼时兄嫂未具购房之资,故暂寄名于吾等及琳下。”言罢,又出一惊人之语:“琳非吾等亲生,实为吾妻弟媳之后。”
琳闻之,惊愕不已,拒不接受。谓己与父母相处多年,情深意重,且父母无证以明其非亲生。琳又言,兄嫂并无购房之力,房款实则父母所出,贷款亦由房租偿之。琳自忖,己至少应得此宅四分之一之权。
此事遂诉至公堂。上海府尹审之,以为凡事须有证,王氏夫妇既称宅为兄嫂代持,又言琳非亲生,皆无证以佐之,故不予采信。
府尹又思及购房之时,琳尚年幼,遂以出资、使用情况为据,酌定此宅王氏夫妇共得九成,琳得一成。并令琳于十日内助父母完成产权变更,税费与手续费则依产权比例分担。
此事既毕,琳虽心有不甘,然亦知天命难违,只得遵命而行。而王氏夫妇亦悔不当初,然木已成舟,无可挽回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