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女性在封建社会中的角色
在传统奥地利史学编纂中,女性几乎从未占据一席之地——唯一的例外或许只有玛丽亚·特蕾西亚。直至历史研究转向社会史领域,加之妇女解放运动与女权主义思潮所带来的社会政治变革,这个庞大群体才终于获得应有的关注。
女性的社会处境既受制于经济关系,也为宗教观念所塑造。基督教——与所有发源于近东地区的宗教一样——对女性并不友善,它基本上只允许成年女性扮演两种角色:妻子或修女。在婚姻中,性被视为需要疏导的欲望,生育也需加以限制(肉欲即是罪孽)。男性被奉为“女性的首领”,而女性则被看作“不完善的人“。由此,男性必须对女性行使“Munt“(一种监护权)——这一点上,教会的观念恰好与日耳曼法律传统相契合,因为女性自身并不被视作完全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主体。这种监护权最初由父亲掌握,婚后转移至丈夫之手,若女性进入修道院,则由修道院的执事接管。随着12、13世纪教会法的确立以及教堂婚礼日渐重要,女性被置于从属地位的趋势愈发强化。贵族与市民阶层的子女婚姻多由父母包办,“爱情“——这个源自修道院神秘主义与吟游诗人情爱想象的产物——在这些联姻中毫无立足之地。丈夫们为了确保财产继承的确凿无疑,必须确认子女的血脉纯正,因此对女性性行为的控制极为严苛。这种控制催生了至今仍隐约可见的双重道德标准:男性被赋予更多性自由,而女性则受制重重。
人们常称,对圣母玛利亚的崇拜——尤其在中世纪晚期与巴洛克时期的天主教世界中盛行一时——有助于提升女性的地位。然而在神学层面,玛利亚的地位固然卓著,但在天主教会的实际运作中,女性至今仍被排除于一切核心职能之外。宗教改革也未能撼动既有的性别秩序。马丁·路德与其他改革者虽提升了婚姻的神圣性、废除了独身制度,其根本动因却在于他们认为女性本性难驯的欲望唯有通过婚姻才能得以约束。
论及女性的实际生活状况,却难以一概而论,因为不同阶层的女性经历着天壤之别的命运。近代研究表明,下层社会女性所从事的职业相当多元。即便在农户家庭中,女性也并非单纯从属于丈夫的劳动力,而是相对于男、女仆佣拥有切实的管理职能。虽然女性通常被排斥在行会之外,但若丈夫去世,她们独自继承并经营手工作坊的现象并不罕见。
城中商铺的售卖活动几乎是女性独有的领地。中世纪晚期女性劳动达到鼎盛之后,女性劳动力便遭受严重排挤。后来她们虽得以进入手工工场充当雇佣工人,却只能获得低于男性的报酬。在手工工场中,女性约占雇员半数,多集中于生产的准备与收尾环节。当时单身女性人数众多,但她们的生活远非现代“单身人士“所能比拟——她们大多寄居父母家中,或作为仆役受制于男、女主人。尤其贵族与市民阶层中不愿婚嫁的单身女性,往往只能选择遁入空门。
女性修会在中世纪晚期因宗教虔诚运动的兴起而繁荣一时,几乎每个男性修会都设有对应的女性分支(如方济各会与贫穷修女会)。进入修道院虽通常意味着终身不返,但理论上对各阶层女性均开放。相比之下,女修院则为贵族女性及哈布斯堡家族的女大公提供了一种(临时的)生活保障。这些修院的女性虽也过着修道式生活,却无须发誓愿,可随时退出以结婚姻。她们平日不着会服,仅在特殊典礼时穿着,可外出社交、参加舞会,且每年通常有四月假期可探访亲属。这类机构在18世纪的哈布斯堡君主国达到了鼎盛。
女性教育因阶层而异,且几乎完全由女性监护人传授。中世纪修道院曾为女性提供学术研究的机会,但随着大学的兴起,女性的受教育空间反而日渐萎缩。能够就读甚至执教的女性几乎仅限于意大利的大学——如18世纪中叶在博洛尼亚大学担任物理学教授的劳拉·巴斯。自宗教改革起,女子学校逐渐普及,却仍主要为上层社会所垄断,既有新教背景者,也有天主教背景者。反宗教改革期间,乌尔苏拉会在女子教育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教育的推进,女性逐渐形成阅读群体,女性文学的萌芽亦由此而生。
少数卓越女性亲自投身文学创作。奥地利第一位有名有姓的女诗人阿娃夫人,生活于12世纪初的梅尔克修道院附近,她以质朴的宗教诗歌留名后世。与蒂罗尔大公西吉斯蒙德联姻的苏格兰的埃莱奥诺雷,于15世纪下半叶将一部法语小说译为德语,取名《庞图斯与西多尼亚》。中世纪晚期的奥地利亦活跃着若干女性神秘主义者。而1800年之前奥地利最重要的女诗人,当属卡塔琳娜·雷吉娜·冯·格赖芬贝格。
教会赋予女性的负面形象,最终催生了这一时期最可怕的极端现象。与光彩照人的玛利亚相对照,教会刻意强调作为黑暗化身的夏娃形象,将人类被逐出伊甸园的罪责归咎于她的易受诱惑——由此,女性被视为魔鬼的代理人。当时民众普遍相信,有些人——多为女性——拥有超自然力量,虽偶可行善,却更多用于作恶:通过有害魔法偷取邻家牛奶、致人生病或阳痿、毁坏田间收成。此类指控通常指向卷入乡村纷争的老年妇女和边缘人物。这种观念不仅盛行于欧洲,更广泛流布于其他地区。早在猎巫狂潮全面爆发前,1296年的蒂罗尔就已发生焚烧两名“strigen“(女巫)的事件。然而,直至神学家们系统构建起具体的敌对形象,对女巫的系统性迫害才真正展开。这一新形象源于精英文化,其核心要素是与魔鬼缔结盟约,女巫们夜间飞赴集会,与魔鬼性交,赤身舞蹈,纵欲狂欢。
奥地利为这一女巫形象的塑造提供了重要推动力。1485年,海因里希·克雷默在因斯布鲁克主持了一场最终失败的猎巫审判。这次挫折促使他于1487年撰写《女巫之锤》一书,此书后来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女巫之锤》立足于当时民众普遍接受的巫术与魔法观念,将审讯所谓女巫的程序制度化,迅速获得广泛接受并引发无数惨剧。
猎巫行为在此时期正式进入刑法典,而在此之前,对被视为女巫者的私刑迫害时有所见。猎巫现象的成因复杂多样,乡村矛盾自是其一,性别冲突亦然,此外还涉及对女性掌握的性、怀孕与堕胎知识的压制意图。经济危机——尤其是“小冰期“显著的气候恶化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亦被视为重要背景。猎巫狂潮的高峰集中于1560年至1630年间,其中尤以1580年代及1626年至1630年最为剧烈。某些连续审判浪潮中,因受刑者被迫揭发他人,以致涉案人数之众令人咋舌。
奥地利猎巫审判数量繁多,其中最为著名的两例:1583年,耶稣会士在维也纳采纳了一个传闻,由此引发一场猎巫审判。据称,在下奥地利的曼克镇一名患有癫痫的少女安娜·施卢特鲍尔,为其祖母——70岁的伊丽莎白·普莱纳赫——所蛊惑。审判过程“顺理成章“地认定老妇有罪,据称一名耶稣会士竟从安娜体内驱走12662个有名有姓的魔鬼。饱受酷刑的祖母终被判火刑,惨遭公开处决。另一例规模最大、旷日持久、且涉及众多儿童的审判,当属1677年至1680年在萨尔茨堡针对巫师雅克尔的一案。
匈牙利直到较晚时期——1710年至1730年间——才迎来猎巫的首轮高峰,随后于1755年再度掀起一波审判浪潮。伴随启蒙思想的传播,猎巫行为终告落幕。1783年的刑法典中,首次彻底删除了巫术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