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元朝的残酷统治
四、元朝的残酷统治
1、四等人等级制度
元朝早期源自成吉思汗铁木真于1206年统一蒙古建立的“大蒙古国”,1260年忽必烈继任第五位大汗,并于1271年改国号为“大元”,定都大都(今北京)。
元朝的等级制度非常严格,也很残酷。它将民众分为四等:
一等人:为蒙古人,包括蒙古权贵和蒙古族民众;
二等人:色目人,包括西域、中亚甚至西亚、东欧等地区的民众;
三等人:汉人,指中国北方的汉、女真等民族;
四等人:为南人,指的是南宋。
2、驻兵防守制度
元朝在重要地区驻扎蒙古军队,防止汉人反抗。
元朝建立时,来到中原的蒙古人约40万,驻军体系包括侍卫亲军、蒙古军、探马赤军等。侍卫亲军负责京师和腹里地区,在大都驻扎30多万禁军,其中1/3为蒙古人,2/3为汉人。
仅在淮水长江之南和江南三行省就设立六十三处驻兵区。在全国及边疆设立更多驻兵区。
3、“十户一菜刀”
因为汉人太多,为了防止叛乱,元朝皇帝给各地官府下了命令,收缴汉人家中的菜刀,只允许每十户人家,留一把做饭菜刀用于做饭,并且严禁私人铸造,违者格杀勿论。
收缴民间的武器和马匹,定下极严厉的刑罚,强迫人民交出可以做杀伤用的武器,并且明令禁止汉人、南人、高丽人执弓矢兵仗。
4、二十里甲制度
为监视人民,他们将民户二十家编为一甲,每甲派一个蒙古人作甲主,并有绝对权威,有权干涉甲民的日常生活,包括提供饮食、服装和女人等。甲主随时侦察甲民活动,除了写报告以外,有执行之权,他要衣服得给,要饮食得给,要女人呢?送上,蒙古人杀人都没事,汉族一有不是,立刻有灭门之祸。
徐大焯的《烬余录》曾记载“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这些甲主享有新婚女子的“初夜权”。虽然没有正史专门记载,但以甲主拥有的权限,可以想见其获得新婚女子的“初夜权”也并非难事。我们可以调整一个说法:“个别”地方还享有汉族女人初夜权,“以至于”很多人都会把新媳妇生出的第一个孩子摔死,第二个孩子才被用来传宗接代。
这样的朝代,不被灭才怪!
5、戒严禁宵制度
元朝规定老百姓夜间禁止通行、禁止点灯,政府的军官军人和甲主是可以随便通行,半夜里也可以进民居访问以至调查。
元朝的宵禁时间从晚上九点开始,一直持续到凌晨五点。
宵禁期间,使用钟声为信号。钟声响起,居民必须停止活动,禁止出行、饮宴和点灯。如有违反,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违规处罚:(1)拘捕;(2)第二天送法庭;(3)根据情节轻重,杖责一百或更严重的惩罚。
特殊情况:(1)紧急公务;(2)患病或生产;(3)寺庙不能敲钟,政策从宽。
6、禁止一切集会
不管是宗教的迷信集会,还是商业性的集市,凡是群众性的活动,有多人集合在一起的,一概禁止。各行省、各州县之间禁止通行,禁止人员流动,确需流动要有官方通行证。
政府规定除“五岳四渎等载在祀典者,所在官司依例岁时致祭”外,不许在城邑、村坊“聚集人众,祈赛神社”。
明令禁止城乡“唱词聚众的勾当”等娱乐活动。
7、禁止汉人学蒙习武
他们规定禁止汉人田猎和学习武艺,禁止汉人学习蒙古文字。不会武艺就不能打仗?不懂政府所用的文字,就无法和使用这种文字的人相接触,永远游离在核心政府之外。
元朝法律明确规定:“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
元朝的军事组织有严格规定:蒙古人掌握兵权,汉人掌握行政权,色目人掌管财政权。
8、高税赋,重劳役
朝廷为了满足庞大的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各种税收项目及劳役。
元朝的赋税种类繁多,包括田赋、课程、杂税、头税、马税、羊税等,几乎涵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参与修筑道路、堤防、城墙等工程,以及运输、邮递等服务。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农业生产,还导致了生产力下降和社会不稳定。
9、滥发钞票,造成经济全面崩溃。
压倒元朝的稻草是后期黄河变道,造成北方大面积受灾,民不聊生。元朝为治理黄河几乎耗尽了国力,同时为缓解财政困难,滥发宝钞,造成物价飞涨,经济全面崩溃。
我们由以上实据可以判定:不管承认不承认,元朝当时并非“中国人的内部政权”,而是赤裸裸的“外族入侵政权”,占领中国之后的原中国汉民已沦为最低档次的民族。
强大的元朝之所以灭亡,是因为他们没把汉人当成子民看,甚至没当人看,从全国当时多个义军兴起就可以看出,即使不是朱元璋推翻元朝,肯定会有其他人起来推翻他们的残暴统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