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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月集

共 13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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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葛亮”风波记

丙午年,天下纷扰,虽无昔日三国鼎立之盛景,然于岭南东莞之地,却因一“猪葛亮”之号,引得世人瞩目,诸葛后裔亦卷入其中,纷争骤起,恰似一场无硝烟之战。

东莞有商贾,立“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其主者周氏女也。此名一出,如巨石投湖,激起千层浪。盖因“猪”与“诸”谐音,世人皆联想到那历史长河中智谋超群之诸葛亮,故而议论纷纷,热度飙升。

时有一人,自言乃诸葛亮后裔,闻此“猪葛亮”之名,怒发声明。其言辞恳切,痛陈此举乃攀附先祖之名,行恶意营销之实,伤诸葛后裔之心,亦伤敬仰先祖者之情。此声明一出,如星火燎原,迅速传于网络,引得众人关注。

未几,记者,借天眼查之便,查得该公司信息确凿,处于存续之态。又有一自称“诸葛亮后人”者,向记者言,网络所传声明属实,且已发现近二百家以“猪葛亮”之名注册商标或企业。此人忧心忡忡,恐此类谐音梗滥用,误导公众,坏先祖形象,更对传统文化传承有损。其言:“吾等当前之诉求,乃向商标局等部门反映,望其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对已注册者,亦望撤销之。”又言:“今尚未至问责追究法律责任之时,此等商标获许可,未违法也。然商标局代表政府,审核当严。吾等先发声,后申诉,若行为恶劣,亦将保留法律手段维权。”

然东莞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之周女士,亦有回应。其称公司之名,乃自主构思,于合法合规之处注册,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且言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依规注销,对网友调侃,亦表理解。

此事一出,利用历史人物之名用于商业命名之现象,引得网友热议。或有问:“‘猪葛亮’做招牌,算侵犯名誉权否?”

恰此时,记者访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之丁金坤律师。此律师曾受诸葛亮后裔咨询,其言:“依《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者,不得为商标。诸葛亮乃众所皆知之先贤,民众见‘猪葛亮’商标,必联想到‘诸葛亮’,以此为商标,有伤先祖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猪葛亮’商标无效。用‘猪葛亮’为企业名者,法理亦同。”

丁律师又言:“诸葛亮乃历史人物,任人评说,其名誉权已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维权主体乃死者近亲属。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姓名、肖像等受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担责;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亡者,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担责。今之诸葛后裔,乃千年之后,非近亲属也,故非适格诉讼原告。且于法庭上采信其为诸葛亮后裔,需举证,亦非易事。”

或有问:“如‘诸葛亮后人’身份属实,如何维权?”

丁律师言:“能否维权成功,关键在所涉‘猪葛亮’商标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何为不良影响,认定弹性大。从实务言,判定‘不良影响’出于行政审批单位人员之社会认知,有时其认知未必与社会观念合。故涉及著名历史人物名称使用,如‘曹操出行’‘老赖’等,使用前可先做民意调查,参考主流民意,再作决定。”

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亦表看法:“《商标法》第十条现行有效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标志不得为商标使用。此条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非特定民事主体之私权。故诸葛亮后人需证明‘猪葛亮’注册使用超越对其家族私益损害,乃对诸葛亮公共文化符号之贬损,进而对社会风气、文化传承有负面影响。”

又有问:“如何界定‘猪葛亮’商标为‘故意抹黑’?如何判定恶意抹黑,是否只能达成一定影响力才算侵权?”

刘研言:“注册人是否明知‘诸葛亮’为著名历史人物,仍用‘猪’字谐音,其注册动机是否为博取眼球、搭便车、制造噱头,而非基于正当商业创意,此乃判定关键。”

富先生曰:历史人物之名,如璀璨星辰,照亮文化之天空。今之商业社会,利用其名者众多,然当以敬畏之心待之。司法者,亦当于保护历史文化尊严与鼓励正当商业创新之间,划定清晰界限。对“猪葛亮”这类明显带不敬色彩之使用,当严格限制,以护文化之纯净,守历史之尊严。如此,则文化可兴,历史可传,商业亦可正道而行矣。

章节目录 131

第 1–30 章
第 31–60 章
第 61–90 章
第 91–120 章
第 121–131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