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文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其文贵简而当,严而明,使愚者能知,智者不敢越。
昔者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以为“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然法不可阙,犹水火之备,不患不用,患其不具。今观律令之设,若网在纲,疏而不漏。其辞必准,其义必精,一字之增减,而轻重殊科;一句之出入,而生死异路。故执笔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唐律》之制,“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寥寥数言,而情法两尽。今之修律者,或务为繁密,条目滋章,一案之决,引比百条,致使吏民眩目,不知所从。此犹治丝而棼之,非善法也。
太史公曰:法者,公器也,非以逞私智。昔萧何约法三章,而民知所避;张汤决狱苛细,而天下不安。故立法之要,在去泰去甚。使农夫望文而知义,稚子诵句而识禁,然后可以称良法矣。今之世,法如秋荼,网如凝脂,而奸宄不止,岂非本末失序之过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