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食事辨义录
天地者,万物之逆旅;光阴者,百代之过客。而人间烟火,于市井巷陌间最盛。饮食一道,非独果腹之需,亦含世情百态、义理纷纭。今有沪上食事一桩,引得众口纷纭,吾欲借此事,以古文之体,述哲学之思,探义利之辨,明人伦之常。
沪上繁华之地,商贾云集,饕客如云。有美食博主宝氏者,性嗜佳肴,常游走于诸店之间,品评珍馐,以博众赏。一日,其粉丝荐一店,言店中海鲜粉丝煲,味美价廉,仅八十八文(此处以文代元,古风化处理)。宝氏闻之,心向往之,遂择良日,前往探店。
至店,见其装潢雅致,宾客盈门。宝氏入内,择一静处而坐。唤店员至前,取菜单细观,果见海鲜粉丝煲,标价八十八文。宝氏以粉丝所荐之图示之,问曰:“此乃贵店之海鲜粉丝煲乎?”店员视之,点头曰:“然也。”宝氏又问:“其价确为八十八文乎?”店员复曰:“确也。”宝氏乃放心,点此菜,复点他肴数味,以佐酒饭。
点菜毕,宝氏静候佳肴。约一时辰,店员端盘而至,置海鲜粉丝煲于前。宝氏观之,见其色香俱佳,心甚喜,遂举箸而食。食间,与友谈笑风生,未觉有异。
然,食将毕,店员忽至前,面有难色,曰:“贵客,吾等上错菜矣。此非八十八文之海鲜粉丝煲,乃另一道价高之菜,需补二百八十二文差价,结账共三百五十八文。”宝氏闻之,大惊,曰:“点菜之时,汝明言此乃八十八文之菜,何故此刻变卦?”店员曰:“实乃新来之工,不熟菜单,点错矣。且点后店中无活蟹,乃临时于外卖之平台购活蟹而宰,成本大增,故需补差价。”
宝氏怒曰:“即便此菜本值三百五十八文,若汝等早言,吾亦或点之。然今因汝等之误,令吾担额外之费,于理何据?”店员无言以对,唯诺诺而退。
结账毕,宝氏心中不忿,乃于网络之上述此事。一时之间,众皆哗然,议者如潮。
有贤者甲曰:“餐厅者,服务之所也。员工培训不力,致点错菜,此乃餐厅之过,岂可令消费者担责?义者,宜也。于义理而言,餐厅当自担其失,不可转嫁于客。”
又有智者乙曰:“消费者,有知情之权也。餐厅无论因何故换菜,皆当于第一时间告消费者,并取其同意。今餐厅秘而不宣,至结账时方言,此乃欺客之行也。信者,人言之本也。餐厅失信于客,何以立世?”
亦有诙谐者丙戏曰:“此非吃饭,乃开盲盒也。不知最后结账几何,有趣有趣。”然其言虽戏,实亦含对餐厅行为之不满也。
媒体闻此事,欲知餐厅之回应。乃致电涉事之店,询其究竟。接电话者,乃店中一工作人员,闻媒体之问,不待言毕,竟直接挂断电话。此后数日,涉事餐厅皆未对此事作公开之回应,似欲以沉默避责。
众见此状,愈愤。曰:“餐厅之行,无理无信。遇事不担,反以沉默应之,非君子之所为也。商道者,以诚为本,以信为基。今餐厅弃诚信而不顾,久必失客心,衰败可期也。”
吾观此事,思及义利之辨。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二者常相悖,然亦可相济。
于餐厅而言,逐利乃其本也。然逐利当有道,不可损义而求利。点错菜,乃餐厅之失,本当自担其责,此乃义之所要求也。若转嫁责任于消费者,以图小利,则失大义。失大义者,虽得一时之利,终必失长远之利。
于消费者而言,求利亦人之常情。然求利当以义为先。宝氏点八十八文之菜,乃其合理之求。餐厅强令补差价,乃侵其利也。宝氏据理力争,乃守义之举也。
义利之辨,非独于此事。于人生诸事,皆当思之。以义导利,则利可久;以利害义,则义必丧。义丧而利失,此乃必然之理也。
此事亦关人伦之常。餐厅与消费者,乃服务与被服务之关系。此关系中,当以诚信、尊重为本。
餐厅当尊重消费者之选择权、知情权。点菜之时,当明示菜品、价格;上菜之时,当确保无误;若遇问题,当及时沟通解决。此乃对消费者之尊重。
消费者亦当尊重餐厅之经营。若餐厅确有难处,可于合理范围内理解包容。然餐厅不可恃此而欺客。相互尊重,乃人伦之常也。
今餐厅失尊重于消费者,消费者愤而议之,此乃人伦之常之体现也。人伦不存,则社会乱矣。故餐厅当思己过,改过自新,以复人伦之常。
餐饮商家,于社会之中,负有重要之责。其一,当提供安全、卫生、美味之食品,以满足消费者之口腹之欲。此乃商家之基本责任也。
其二,当提供优质之服务。从迎客入店,至点菜上菜,至结账送客,皆当热情周到,令消费者有宾至如归之感。优质之服务,乃商家之竞争力所在也。
其三,当规范经营,加强员工管理。员工乃商家之形象代表,其言行举止,皆关商家之声誉。故当加强培训,提高员工之素质与服务水平,避免因员工之失误而引发纠纷。
今涉事餐厅,于服务、管理等方面皆有不足,故引发此纠纷。商家当以此为鉴,痛定思痛,切实履行己责,以赢消费者之信任与支持。
消费者于外就餐之时,亦当具一定之智慧。其一,当仔细核对菜单与价格。点菜之时,不可仅凭店员之言,当自观菜单,确认菜品与价格无误。若有疑问,当及时询问清楚。
其二,当留意用餐过程。若发现菜品有异,或服务有不当之处,当及时与商家沟通。沟通之时,当保持冷静,以理服人。
其三,当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若商家之行为侵犯自身之权益,当勇敢站出,通过合理之途径解决问题。如向相关部门投诉、于网络之上曝光等。
宝氏于此事中,能据理力争,维护自身之权益,此乃消费者之智也。然亦有消费者,遇事忍气吞声,不敢维权,此乃不明也。消费者当学宝氏之智,以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
此沪上食事,非独一店之事,乃社会之鉴也。于当今社会,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商家逐利心切,忽视服务质量与消费者之权益;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然亦有不当之举。
社会当以此事为鉴,加强诚信建设。商家当树立诚信经营之理念,以诚信赢市场;消费者当秉持诚信消费之原则,以诚信促和谐。
同时,社会当完善相关之法律法规,加强对商家之监管,保障消费者之合法权益。当商家之行为侵犯消费者之权益时,能依法予以惩处,以儆效尤。
沪上食事,虽小而含大义。义利之辨、人伦之常、商家之责、消费者之智、社会之鉴,皆于此事中可见一斑。
吾写此小说,非独为述此事,乃欲借此事以启人之思。愿商家能以此为戒,规范经营,加强管理,以义导利,以信立世;愿消费者能增强维权意识,以智维权,以理服人;愿社会能加强诚信建设,完善法律法规,营造和谐之消费环境。
如此,则人间烟火愈盛,世情百态愈美,义理之光愈明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