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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星冰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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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三司会审

曾经,莹儿看着人间的三司会审,却怎么也没料到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三司会审在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其中尤以秋审最为重要,最具代表性。秋审就是每年一度对判处死刑监候的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即由中央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于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秋审作为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具有对案件复审的功能,且有监察机关都察院参与。秋审制度使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中,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为清朝历任帝王所重视,在清朝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

明朝刑部:增设十三使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地方司法控制,清朝刑部: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其他复核权还由刑部行使;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刑部在唐代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古代的三司会审是怎么进行的

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开始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明朝大理寺:掌复核拨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清承明制大理寺:主要职责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加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系者五日一虑。

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评事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从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当泰玄上相请莹儿到了司危府的时候,长叹了一口气:天帝就算有心偏袒也是无法,是得要给六界一个交待了。

只不过就算莹儿掉包了毒药,要洗清嫌疑也是不容易了。